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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大学生夏令营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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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基本情况

  1.活动目的:旨在扩大宣传,增进校际交流,吸引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为我院2020年接收推免生选拔优秀生源。

  2.活动时间与地点: 2019年7月9日(星期二)至10日(星期三),地点在法学院大楼,具体安排将在我院网上公布。

  3.营员规模:300人左右。

  4.活动内容:包括专家讲座、营员交流、参观校园、按专业选拔考核优秀营员等,以公布的活动日程安排为准。

  5.选拔考核专业(方向):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本次夏令营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

  1. US News或QS世界大学排名前300名高校、全国重点大学、省部级重点大学,或所学学科为全国重点学科、在最 新一轮学科水平评估中排名靠前的本科三年级在校生(2020届毕业生,含境外高校当年毕业学生);个别有突出成果、论文或特殊专业特长的其他高校的大学三年级学生也可申请(占参营人数比例不超过5%);学习成绩优异,本科前两年半学习成绩在所在专业年级排名居前列;有望获得2020年推免资格。

  2. 对所报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科研潜力。

  3. 外语水平良好。

  4. 身心健康。

  5. 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申请人本科所学专业必须为非法学专业;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申请人本科所学专业必须为法学专业(代码为0301);其他各专业,申请人本科所学专业应为法学专业,或者毕业时能够获得法学专业双学位。

  (二)申请材料

  申请参加夏令营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大学法学院2019年优秀大学生暑期夏令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1份;

  2.个人陈述1份。

  3.其它证明材料(如:前两年半学习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各类证书,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或TOEFL/GRE/GMAT/IELTS成绩等体现自身外语水平的证明,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专利、出版物或原创性成果等)。

  (三)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6月10日前登录“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服务平台”http://ehall.whu.edu.cn/gsapp/sys/wdyjsbm/entrance.do)(以下简称“夏令营报名系统”),选择“优秀大学生暑期夏令营申请选拔”报名项目,根据系统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和《个人陈述》,并上传照片。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我院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报名资格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可下载打印《申请表》和《个人陈述》。(注:初审通过不表示申请人取得营员资格)

  2.纸质材料提交

  经我院网上公示确定为营员的申请人,入营报到时应提交《申请表》、《个人陈述》和其他证明材料。《申请表》上须有本人所在学校院系推荐意见和教务部门盖章。

  申请人网上报名填写信息与所提交申请材料必须保持一致,申请信息务必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营员资格或优秀营员资格。

  三、营员名单

  学院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建议营员名单。营员名单经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经审核通过的参营营员名单将于6月24日左右在我院“研究生工作网”(http://golaw.whu.edu.cn)上公布(申请人通过“夏令营报名系统”可以查询),不再另行通知。已获得参营营员资格的申请人要在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夏令营报名系统”确认是否参加,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此资格。

  六、时间安排

  5月17日—6月10日,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6月11日—6月24日,审核申请材料,确定参营人员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公布。

  7月9日—10日,开展夏令营活动。

  7月16日,确定优秀营员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上网公示参营营员的考核成绩、优秀营员名单及拟接收专业。

  七、其他事项

  1.本次夏令营活动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院指导协调下,由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2. 学院统一安排夏令营活动期间参营营员用餐;按学校规定报销来自外地高校的参营营员往返硬卧火车票或汽车票费用;不安排住宿。

  3.夏令营活动信息公示网站

  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工作网http://golaw.whu.edu.cn

  4.联系方式

  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238室)

  电话:027-68753628 Email:fxy230@126.com

  八、本细则由武汉大学法学院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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