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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学院硕士研究生推免生(含直博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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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闽师研〔2019〕24号,下称《接收办法》)及《关于做好2020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生)的通知》(师大研〔2019〕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化学与材料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化学与材料学院2020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生,下称“接收推免生”)工作方案。
 
一、接收工作小组
学院按《接收办法》要求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督查组、接收复试小组。
二、接收专业及名额分配
(一)接收专业
化学与材料学院2020年具体接收专业以“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公布的为准。
(二)名额分配
1.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计划2人;
2.学院根据各学科专业建设情况及近年来的招生状况,在留有一定名额用于招收统考生的基础上,2020年拟接收校内、外推免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12人,其中化学一级学科7人、材料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5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接收8人,其中学科教学(化学)专业3人,材料与化工专业5人。
3.直博生拟接收4人。
实际接收名额由学院根据生源情况做适当调整。
    三、接收对象和条件
化学与材料学院可接收取得推免生资格且符合教育部规定体检标准的校内、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硕士研究生
1.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获得所在高校2020年推免生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3.学科教学(化学)专业仅接收本科专业为化学相关专业的推免生。
直博生
1.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获得所在高校2020年推免生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3.本科前三学年学业成绩一般应在本年级同专业前15%。

4.仅接受本科专业为化学、材料相关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四、接收工作安排
(一)10月22日前,学院按照《接收办法》要求,根据推免生意愿情况,开展若干次复试、录取工作,包括推免硕士生和直博生。复试结束后,学院确定并公布拟接收的考生名单(含直博生和《卓越中学教师计划》培养对象),也将向参加复试而未被接收的考生及时反馈信息。
复试时须向学院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二代身份证及学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学生证复印学生信息和注册情况)。
2.《福建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学院学院2020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生)复试申请表》。
3.本科正式成绩单1份(原件,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申请直博生的考生还须提供成绩排名证明(原件,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4.英语水平相关证书复印件。
5.有学术科研成果(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和获奖证书者,提供复印件各1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6.《现实表现情况表》1份(原件)。
(二)拟录取的考生,须参加我校医院组织的体检或提交三甲医院升学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及要求详见我校研究生院网页文档下载区)。
学院将根据拟录取推免生的意愿确定导师,为推免生提前进行研究生学习规划创造条件。
(四)拟录取的推免生在录取当年入学报到前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将取消录取资格。
五、复试内容
1.专业素质和能力(50%,笔试)
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外语听说能力(10%,面试)
3.综合素质和能力(40%,面试)
考核学生对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以及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4.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六、录取
依照《福建师范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执行,按照考生复试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复试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学费与奖助政策
(一)学费。按学制年限收费,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10000元。
(二)奖助政策。以推免生身份被我校接收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可享受学校“优秀生源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8000元;确定为《卓越中学教师计划》培养对象的,另外享受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计划奖学金,每人8000元;直博生享受“宝琛创新奖学金”每人50000元。学校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详见《福建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研究生院网页(网址:http://yjsy.fjnu.edu.cn/)。
八、其他
(一)对在推免生接收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复试和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推荐学校和有关部门。
(二)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学校有关通知要求为准。
(三)咨询申诉电话:0591-83402619(学院),0591-22867434(研招办),0591-22867115(校监察处)。

【责任编辑: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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